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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切实做好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人类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弘扬中华文化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物遗存十分丰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和“保护文物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 (一)、凡涉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工程项目,在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在文物部门办理基建用地范围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续。文物部门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全市各级发改、文物、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考古发掘。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和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动工。否则,文物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私自开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的,要按照《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管理,相互配合,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 “两利”方针,努力开创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两利”“双赢”的新局面。市文物局在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受理由市发改委、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文物保护事宜。县市区计划、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文物保护事宜,由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须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考古调查、钻探、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市文物钻探管理处和考古研究所是市政府批准、唯一承担全市范围内考古钻探和发掘的单位,其它未接受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各县市区文物部门颁发《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时,必须依据市文物钻探管理处提供的勘探成果。中央、省考古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经批准需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交验批准计划、发掘执照,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大《文物法》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本建设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事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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